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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黄山市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连执他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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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耿良承,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存有阻力,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灌云县人民法(2013)灌执字第1740号],由连云港市灌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进执行员宋跃成执行员乔永礼

书记员:许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