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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申请人贾某一、贾某二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庆城执裁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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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贾某一。被执行人贾某二。

本院在执行拓某某与贾某一、贾某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