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赖雪鹏妨害公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2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妨害公务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赖雪鹏,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雪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赖雪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赖雪鹏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赖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雪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九月至二○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雪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雪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