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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明芬与泉州市新宇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行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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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明芬,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泉州市新宇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SPERPOULSEN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3)24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新宇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新宇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温泉飞执行员梁超毅

书记员:庄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