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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商道聚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4)三中执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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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文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商道聚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发久,总经理。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6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商道聚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仲裁费一万二千五百五十元及申请执行费三千零八十八元二角五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影响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鸣审判员:刘兵代理审判员:宁群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