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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瑞杰历信行(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兆通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3)三中执字第0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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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瑞杰历信行(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法定代表人李宏颀。被执行人北京兆通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天福园**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同。

本院在执行瑞杰历信行(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兆通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兆通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463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三中执字第000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3)京仲裁字第0463号裁决的执行。现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三中民特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北京兆通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3)京仲裁字第0463号裁决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瑞杰历信行(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据此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46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鸣审判员:刘兵代理审判员:宁群

书记员:李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