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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姣与杨俊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容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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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姣,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俊刚,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

张姣与杨俊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3年6月13日经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4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容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收条写明王燕服装加工点已支付全部职工工资,现张姣又以容城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姣申请强制执行的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容劳人调仲案裁字第4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泽明审判员:李志军助理审判员:黄树彬

书记员:肖志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