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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蓝宗盛与英德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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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蓝宗盛,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西边。法定代表人:陈敬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玉婵,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蓝宗盛诉被告英德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英德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代原告蓝宗盛向英德市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涉案房屋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共十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和代原告支付天然气管道安装费2600元抵作逾期交楼的违约金。二、被告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多出部分的房屋差价。本案受理费362.76元由被告英德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由已原告预交,被告当庭给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李广瑶

书记员:林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