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亚近,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智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雄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近诉被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朱亚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亚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68元,由原告朱亚近负担。
审判员:陈继承
书记员:吴思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