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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秦金垒与康磊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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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金垒,男。被执行人康磊峰,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秦金垒与康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磊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中康磊峰于2013年11月14日前支付秦金垒1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葛小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