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小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修齐,男,汉族。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王小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韩修齐给付王小峰人民币13186元,承担诉讼费139元,执行费100元。在韩修齐申请执行王小峰的另一案[(2013)乾法执字第00365号]中,王小峰需支付韩修齐3200元,承担诉讼费345元,执行费50元。两案合并执行后,韩修齐已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张利军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