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永凤,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人,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被执行人周健康,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仁寿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两河镇。
唐永凤依据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健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健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返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4040元、保全费265元、执行费3008元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健康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健康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沁
书记员:郭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