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执行人甘木华,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妍梅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