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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德林与甘木华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4)威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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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执行人甘木华,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妍梅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