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高泽良。
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高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泽良应当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华工程款149700元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2245元,被执行人高泽良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明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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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高泽良。
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高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泽良应当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华工程款149700元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2245元,被执行人高泽良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明
书记员:周沁(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