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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华申请执行高泽良其他合同纠纷(2013)威执字第36-3号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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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高泽良。

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高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泽良应当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华工程款149700元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2245元,被执行人高泽良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明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