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顺华。被执行人宋建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建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宋建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顺华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妍梅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