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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振兴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4)威执字第104-1号(冻结、划拨)裁定书

(2014)威执字第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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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振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存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登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宏书

书记员:郭建伟(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