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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均行与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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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均行,男,汉族。被执行人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经理。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赵均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乾法执字第00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