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志刚,男性。被执行人长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2952号,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守荣
书记员:林六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