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陈玉林,女,
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申请陈玉林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098号支付令,被执行人陈玉林应支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案款1007.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玉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民督字第0009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守荣审判员:沈伟武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