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男性,汉族,地址浏阳市淮川邮电路**。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邓细香,女性,汉族,出生日期1962-5-7,地址浏阳市沙市镇沙市社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细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076号支付令,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细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守荣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