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柳斌球,女性,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225号,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斌球银行存款人民币386.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武
书记员:罗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