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成兵,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兵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0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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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成兵,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兵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0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