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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钟宗明与葛余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全执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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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宗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余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

钟宗明与葛余华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全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王沙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