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佳玲,女,生于1978年2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成龙,男,生于1988年11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成龙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兴明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