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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佳玲与李成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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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佳玲,女,生于1978年2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成龙,男,生于1988年11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成龙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兴明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