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明永,男,生于1953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东,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何明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普贤
书记员:赵海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