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车站村**。法定代表人梅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华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海波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98元。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8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海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秦海波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晓曦审判员:余晓助理审判员:周铁金
书记员:吴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