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建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7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建群。委托代理人戴亚峰(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建全(又名邹海建)。

关于叶建群与邹建全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港民调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810元,执行费275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征地办厂,申请人出具书面报告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石磊山执行员许亮亮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