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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兆春与战国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高法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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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兆春。被执行人战国彬。

本院在执行张兆春诉战国彬等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邱松执行员牟长征执行员王教慧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