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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于龙与杨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宾法西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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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龙,住宾县。被执行人杨海英,住宾县。

本院在执行于龙申请执行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7月至12月执行款7200元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墨莲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