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康泰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百脉湖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康泰纺织有限公司诉高密市百脉湖纺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法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邱松执行员牟长征执行员王教慧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