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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腾与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望执字第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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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腾。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匡国梁

代理书记员:纪黔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