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国荣,男,生于1966年5月9日,汉族,住三台县进都乡仙桥村****。被执行人唐本刚,男,生于1983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东兴乡元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本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本刚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60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