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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普强与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雨城执字第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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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周普强,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周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周普强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雅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账号:225501010********)。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海强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