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地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刘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云,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地国与被执行人朱刘成、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米易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由朱刘成支付李地国民工工资3452元、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刘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朱刘成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刘成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李地国,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谢云朋
书记员:朱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