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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林敏与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舟岱行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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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其他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剑哲。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慧燕。

原告林敏诉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事宜,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敏负担。

审判长:郑力奋代理审判员:余金津人民陪审员:华琼瑶

代书记员:阮亭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