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文奂,女,汉族,生于1944年9月29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原告朱章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鑫,甘肃省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九寨沟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杜玉英,甘肃省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永乐镇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杜宇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艳,四川茂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学松,九寨沟县永乐镇党委副书记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欧文奂、朱章建与被告九寨沟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文奂、朱章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文奂、朱章建在案件宣判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文奂、朱章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欧文奂、朱章建共同负担。
审判长:韩杰审判员:付强人民陪审员:宛友生
书记员:胡应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