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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雪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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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雪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号。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定代表人贝荣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礼川,该局职员。

原告李雪松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邱昭霞代理审判员:刘娟人民陪审员:胡秀传

书记员:东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