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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与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徐执字第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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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关坚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顺华,上海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吴国萍,厂长。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与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支付债权转让款5,011,000元,受理费28,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已停业。本案诉讼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名下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60590股,经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618,018元。扣除评估费3,090元,执行费52,597元,余款562,33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另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车管所、证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半导体器件六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仪联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评估报告、拍卖结算凭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执字第44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勇刚审判员:张浩代理审判员:王昭

书记员:宋立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