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喜庄,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6日,农民。被执行人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平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按判决书限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喜庄遂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银行存款2516882.1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贵平审判员:张景伟审判员:张厉
书记员:刘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