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昌博汇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力帝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林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力帝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博汇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合计1042409.43元,并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时止,以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4782元、执行费128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力帝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15.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时止,以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马晓曦审判员:余晓助理审判员:周铁金
书记员:吴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