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成军,男。被执行人李晓钢,男。
本院在执行胡成军申请执行李晓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分期给付,现扣划被执行人李晓钢部分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成军4039050元,余款5070950元未到还款日期,申请执行人胡成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时还款,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成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马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