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新闻,男。申请被执行人孙文友,男。
本院在执行徐新闻申请执行孙文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新闻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文友返还申请人徐新闻借款20000元及延迟支付期间利息和诉讼费23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共执行回案件款22808,申请人徐新闻已经领取,执行费200元由孙文友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2)乾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袁飞
书记员:米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