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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杨建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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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社,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乾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建社自觉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杨建社至今没有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社的银行存款27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