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社,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乾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建社自觉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杨建社至今没有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社的银行存款27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