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诉康朝勃、唐阿梅、张娟、邱天社、马熊飞、李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4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康朝勃,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阿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邱天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莉莉,女,汉族,被执行人马熊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122.06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33397.0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全部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