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祖建辉,男。被执行人闫生产(曾用名闫金海),男。被执行人韦会选,男。被执行人杨国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向被执行人闫生产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闫生产迄今未予履行,但其在乾县城关镇东环北路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闫生产在乾县城关镇东环北路8号(东大街6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转移、变更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