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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存厚与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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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存厚,男。申请被执行人宋波,男。

张存厚与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波返还原告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存厚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宋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乾法执字第00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梁小强代理审判员:袁飞

书记员:葛小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