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平、李大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马平、李大新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大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B-28[幢]202号房,建筑面积:43.03㎡(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841**,丘(地)号:6-11/8-3-22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