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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启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船山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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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任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遂宁市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礼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启木,男,56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遂宁市城区。

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1996)遂船执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启木座落在遂宁城区遂州商场门面1间,现因李启木已全额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启木座落在遂宁城区遂州商场门面1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晓凰

书记员:彭耀星(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