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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家荣、张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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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家荣,男,汉族,永昌县发电公司头坝2号电站职工。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永昌县安监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家荣、张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12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7449.1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经督促,二被执行人将借款本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奎德代理审判员:严锡明代理审判员:杜治国

书记员:田光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