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清辉,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源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游子乡大厦****。法定代表人:蔡熙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硚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源特商贸有限公司六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3)鄂硚口执字第0015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续冻了被执行人在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值2120000元的应收煤款。现由于续冻期限即将届满,为便于今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源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值2120000元的应收煤款。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生审判员:张长江审判员:成晓锋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